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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25 作者: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院各职能机构任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院岗位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控制总量、效率优先、科学设岗。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教辅岗位三种类别。

第五条 管理岗位是指在学院各职能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院级正职、院级副职、部门正职、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六条 专任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分9个等级,包括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第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9个等级,包括正高四级岗位、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副高三级岗位、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第八条 教辅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和日常管理等需要,承担档案、设备、教材、学生(员)管理、招生等辅助性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具体包括图书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教学设备管理员、教材管理员、住宿管理员、培训教材管理员、收费员、学生(员)管理员、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证件管理员、质量管理员等岗位。教辅岗位不分等级。

第九条 根据鄂高工委200711号《关于加强湖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学生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在岗位设置上按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其有关要求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岗位编制总量中,其中管理岗位编制数为63,教辅岗位编制数为31,专任教师岗位编制数按生师比20:1设置,学生辅导员岗位编制数按生师比200:1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不大于总量的10%。具体岗位设置与数量见附表2《岗位数量控制表》。(注:“生师比”中学生数按“全校折合学生数”计算,全校折合学生数=大专生数×1+中专生数×1+社会培训船员月平均数×1+函授生数×1/7

第十一条 各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比例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健康条件。

第十三条  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详见附表1《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要求表》。

第三章 岗位聘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用制管理(即实行人事代理),对教辅岗位实行派遣制管理。派遣制岗位的聘用及管理按派遣制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岗位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聘用制岗位评聘的基本程序: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院办公会审批;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聘用合同等。

第十七条  聘用制岗位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对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新进的毕业生见习期(包含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条 出国、上船、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等人员在学院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又无正当理由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与聘用制岗位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岗位特点,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日常管理按学院劳动纪律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薪酬待遇按学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岗位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1.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严重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4.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5.因部门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的。

6.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的。

7.学院制度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未履行聘用合同时,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学院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职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聘用制岗位在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岗位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派遣制岗位的考核,按派遣制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岗位考核结合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月度考核按学院月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按学院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聘用制岗位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以及薪酬定级的依据。

第五章 岗位等级晋升(降级)

第三十条  学院各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对各类各级人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人员岗位的晋升和降级机制,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对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空缺岗位可通过院内晋升和院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

第三十二条  管理岗位人员晋升新级别管理岗位,需满足所晋升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且最近一个聘期的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评选,具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职位晋升,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学生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新级别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该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三十四条  教辅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辅岗位类别中进行岗位调整,表现优秀的教辅岗位人员也可参加管理岗位的竞聘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

第三十五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等级降低一级,教辅岗位人员予以解聘:

1.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2.聘任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3.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4.学院制度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组织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院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和调整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岗位聘用、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主管单位纪检部门监督岗位管理工作全过程,受理群众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人员在岗位聘用、考核与调整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15天内向学院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要求表

附表2:岗位数量控制表


附表1:

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要求表

序号

岗位类别

岗   位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管理岗位

院级正职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正处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院级副职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院级副职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处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部门正职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部门正职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部门副职2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部门副职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科员岗位3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科员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科员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办事员岗位3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办事员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见习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专任教师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教授任职资格并已聘用;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教授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副教授且任副教授职务10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教授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副教授且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教授三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已聘用;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讲师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讲师且任讲师职务10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讲师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讲师且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讲师三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已聘用;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试用或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助教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助教且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助教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试用或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或者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试用期满且工作1年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助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四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并已聘用;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高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副高且任副高职务10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高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副高且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副高三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副高任职资格并已聘用;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中级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中级且任中级职务10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中级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中级且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中级三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已聘用;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试用或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初级一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已聘为初级且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初级二级岗位

满足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试用或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或者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试用期满且工作1年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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