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代码:14554 湖北省招生代码:C576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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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院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10-24 作者: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海事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利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海事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来信来函,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备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一)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二)停学实践需要的;

(三)创新创业需要的;

(四)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复查工作由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程序和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完成缴费手续后,持有效证件和缴纳学费收据(或绿色通道证明材料)以班级为单位在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下:

(一)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的;

(三)学生每学年累计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所规定应修学分二分之一的;

(四)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不在校的;

(五)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学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注册。

第三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应参与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如有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及时补假并提供证明材料),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乡镇、街道及其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实习、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节  学分、学习量与学习期限

第十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课和综合素质提升实践四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承认。

第十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学分外,也可以酌情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校选课办法进行选修,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1至2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  在校学习两年后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等方式学习并通过相应考核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  根据生源不同,学制分为两年(指3+2分段培养在高职的两年)、三年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学制形式。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当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附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同意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节   免修、重修、缓考

第二十  经课程所属院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按学分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含留学生)、公共必修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  经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重修,按学分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  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可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必须在当年九月底前办理完毕,并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学校因专业调整、专业停办,且原专业学分未修满者,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所在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证明,能适应在该院系学习者。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2次,申请时间应在一年级阶段的开学初进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转专业手续按学校学生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成绩有效,否则必须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规定、办理程序参见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校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可以放宽至8

第三十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家庭变故、创业实践、合法生育、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请和执行,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本人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受理学生复学申请。

第九节  退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该休学,经学校劝导仍不休学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  学生退学处理应当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签收,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自退学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申请审批通过之日或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逾期不离校者,相关院系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学校认定,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  学生学习期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次年六月前,可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大专生。

第五十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武汉海院学籍管理规定/upload/old_file/201710/59ef0ef9a5ec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