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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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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院高职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24 作者: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

前言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我校历来把学生工作放在重要地位,根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我校高职资助体系。

                               


目录

第一编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1

第二编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14

第三编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 ..............23

第四编  高校义务兵资助流程...........28

第五编  绿色通道相关附件表格.........31


成立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员:学工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各系部负责人

   

   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任:学工处长

副主任:资助中心副主任  

专职工作人员:资助管理员

协助人员:所有辅导员老师

                                 


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部辅导员担任小组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代表为3人,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干部、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1、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2、父母中有一方长期患病,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3、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5、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子女;

6、当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夏季暴雨灾害)或人员伤亡等意外的视为重点资助对象,确保受灾家庭学生不因灾失学。

7、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

8、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明显低于其他一般同学的学生:

1、父母中有一方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孤儿,有“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一般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较困难;

4、除父母外,本人残疾或家有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6、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现象者;

6、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7、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

8、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9、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10、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11、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具体程序:

1、告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给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告知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每学年9月份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本班级的认定工作,组织提供审核后的申请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3、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本班级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将纸张档以及电子档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包括:

XX-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

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的《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与本人所在页复印件以及所需提供的其他贫困证明材料)

③民主评审过程中的班级评审记录表。(附件4)

    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审报告(班级)。(附件5)

4、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6、认定决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年度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上报学生经济资助中心,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  口

□城镇 □农村

毕  业

学  校

家  庭

人口数

家  庭

类  型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家庭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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